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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距青岛市专家公寓小区不足10米,每天不定时排放涂料粉尘和刺鼻性化学废气,严重危害小区居民身体健康,已持续10余年。 |
山东省 |
大气 |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海化院院本部位于金湖路4号,建有12000平方米的科研办公大楼,主要从事研发、检测和管理工作,无生产车间。青岛市专家公寓小区位于金湖路12号,处于海化院北侧,两处距离约124米。海化院院本部与青岛市专家公寓小区之间隔有石油化工厂宿舍和山东省海洋经济文化研究院宿舍。因此,信访反应的“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距青岛市专家公寓小区不足10米”不属实。
海化院院本部实验过程产生的挥发物通过通风橱和集气罩收集,经支管汇集后有组织排放。2017~2019年,海化院多次委托有环保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海化院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二甲苯、vocs、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等污染物监测结果符合环保要求。从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管情况看,近年来,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多次到海化院本部进行环保督查,2019年,还专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海化院本部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因此,信访反应的“每天不定时排放涂料粉尘和刺鼻性化学废气,严重危害小区居民身体健康,已持续10余年”不属实。 |
不属实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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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厂区将当地居民的一座果园包围,在果园内建有3个火炬,火炬燃烧后排放的粉尘、油污和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空气环境,致使果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已持续15年;期间,火炬喷出的火雨状油污曾多次引发火灾。二是通过大面积的渗沟、渗坑、渗井随意排放化工残液,污染周边环境。三是10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及80万吨/年柴油加氢精制装置项目、70万吨/年dcc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反环保“三同时”要求,在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产并通过环保验收。举报人自2005年至今曾多次投诉上述问题,但当地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放纵该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导致该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
山东省 |
大气/水 |
经现场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昌邑石化厂区将当地居民的一座果园包围,在果园内建有三个火炬的情况不属实,举报人所说的果园在昌邑石化厂界区西北角,其果园正南方向是昌邑石化的三个火炬,其正东方向是昌邑石化的低压瓦斯回收设施,不存在包围情况,也不存在火炬建在果园内的情况;
2、火炬燃烧后排放的粉尘、油污和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空气环境,致使果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已持续15年,期间,火炬喷出的火雨状油污曾多次引发火灾的情况部分属实。果园正南方的三个火炬均是和装置配套建设的安全泄放设施,为高架形式,采用蒸汽消烟,对事故状态下生产装置紧急泄压产生的放空气体进行雾化消烟并充分燃烧后排放,正常生产时火炬不直接排放气体。2007年距离果园最近的1号火炬因火炬头故障导致燃烧不好喷出油污,造成果园最南端地面落叶出现着火点,污染了某位果农种植的4.85亩苗木,造成了损失。 |
部分属实 |
具体处理和整改情况如下:
1、昌邑石化于2008年投资2100万元建成并投用低压瓦斯回收系统,包括20000立方气柜一座、瓦斯压缩机三台、乙醇胺脱硫系统一套,将火炬排放气体回收并进行压缩升压、脱硫净化后送入加热炉燃料气系统作为燃料使用,实现了瓦斯气的有效回收利用,杜绝了火炬燃烧造成污染情况的发生。同时,加强火炬相关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保证了火炬平稳运行;
2、目前昌邑石化污染某位果农4.85亩苗木的问题已进入司法程序,昌邑市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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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昌邑石化10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及80万吨/年柴油加氢精制装置项目、70万吨/年dcc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反环保“三同时”要求,在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产并通过环保验收情况不属实。具体情况如下:
1、昌邑石化10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和80万吨/年柴油加氢精制装置的环保设施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装置采取了“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初期雨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场处理;分馏塔顶回流罐含硫污水、压缩气分液罐含硫污水及加氢装置含硫污水均使用管道送至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机泵冷却含油污水、地面冲洗污水和生活污水直接送至污水处理场;接触冷却塔排放的含油污水、接触冷却塔油水分离器排放的含油污水送至冷切焦系统循环回用;含硫燃料气均经脱硫达标后使用,酸性气送至硫磺回收装置生产硫磺。以上环保设施与主体装置同时建成、同时投入使用,并获得了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10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及80万吨/年柴油加氢精制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潍环﹝2009﹞3号),验收批复指出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报批了环评文件,环保投资3830万元,在建设过程中较好的执行了“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成,并且项目验收材料齐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环保设施具备正常运转条件,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同意项目通过验收。因此昌邑石化10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和80万吨/年柴油加氢精制装置不存在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产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
2、昌邑石化70万吨/年dcc工程的环保设施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催化再生烟气脱硫除尘处理后经150m高烟囱排放;酸性气脱出的硫化氢送至硫磺回收装置生产硫磺;含硫废水送至酸性水汽提装置汽提后与含油废水、生活污水排入500m3/h污水处理场处理;放空口、机泵、压缩机等主要噪声源采取了加装消 音 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以上环保设施与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并获得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70万吨/年dcc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鲁环验﹝2013﹞6号),验收批复指出70万吨/年dcc工程落实了环评批复中的各项环保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因此昌邑石化70万吨/年dcc工程不存在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产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 |
不属实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