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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团委:

    现将《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党委

                                                                               2011年8月18日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队伍建设,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团干部管理机制,努力打造一支理想信念坚定、善于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结构和梯次合理的团干部队伍,进一步增强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活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6〕59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团委书记、副书记。

第三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管理,主要包括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奖惩、转岗等内容。

第四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注重实绩、注重潜力原则;

(五)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由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与中央企业团工委双重管理,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管理为主。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中共党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熟悉企业情况,一般不少于3年企业工作经历;

(四)具有下一职级的任职经历;

(五)新任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8周岁。

第七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做好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于思考,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组织领导、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三)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适应企业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把团的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企业后备人才的重要渠道,拓宽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的选拔范围,尤其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岗位上的优秀青年选拔到团的岗位上经受锻炼。选拔确定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要关注有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岗位工作经历的优秀青年人才,要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青年人才担任. 

第九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一般应由选举产生。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和中央企业团工委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直接任命团委负责人。
      第十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选举产生的基本程序是:

(一)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并与中央企业团工委协商一致。

(二)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三)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四)选举结果报中央企业团工委审批。

(五)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办理任命、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直接任命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的基本程序是:

(一)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并与中央企业团工委协商一致。

(二)组织考察,确定拟任命人选。

(三)所在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办理任命、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人选。中央企业团工委参与选拔过程。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在任免、调动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时,应事先与中央企业团工委协商。协商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中央企业团工委应在接到协商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团委成立、换届时,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应提前2个月就团委负责人人选问题发函征求中央企业团工委意见。协商函须附有团委负责人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简历,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选举结果由中央企业团委报中央企业团工委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团的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团委书记原则上任期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如团委书记、副书记空缺,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应在3个月内配齐。

 

 

 

 

第四章  政治经济待遇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为企业党委(党组)直管干部。团委受党委(党组)直接领导,向党委(党组)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享受中央企业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政治经济待遇。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团委书记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党组)会议。中央企业应安排团委书记参加年度工作会等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会议,使其及时了解企业党政的工作意图,更好地服务企业的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应安排团委书记参加中心组学习。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团委书记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

(一)中央企业团委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成为主席团成员。 

(二)中央企业在研究制订发展规划、制订和修改重大管理制度、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职称评审等重要事项时,应吸收团委书记参加。

(三)中央企业如设立有关涉及青年切身利益的工作机构,应吸收团委书记参加。

 

 

  第五章  培养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的培养教育以思想、能力和作风建设为重点,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致力于培养团委负责人优良作风,大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要按照复合型人才培养原则,有针对性地落实团委负责人培养措施。要把团委负责人纳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序列,有计划地选送团委负责人到党校等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在安排脱产进修、出国(境)培训时,应适当安排团委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有计划地选送团委负责人到经营、管理、技术等部门和生产一线挂职锻炼,专职团委负责人与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岗位交流,全面提高企业团委负责人的素质,为企业培养和储备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团工委积极拓宽团委负责人的培养、锻炼和交流渠道。定期举办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培训班,建立完善团干部到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等进行挂职交流机制,组织选派团干部参加国际交流和培训活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要建立团委负责人工作责任制,把对团委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纳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的考核内容重点包括思想理论水平、工作业绩、青年满意度等。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分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每年应与团委负责人进行一次专门谈话,反馈考核结果,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团工委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团委负责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调整:

(一)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团委负责人的情形。

 

 第七章  转岗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建立团委负责人正常转岗和有序流动机制,积极向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岗位延伸团委负责人转岗渠道,保证团委负责人的正常转岗;把团委负责人转岗输送同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结合起来,使企业共青团真正成为培养和输送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一般应在团委负责人任期届满前6个月考虑其转岗事宜,并就团委负责人的转岗问题听取中央企业团工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把团委负责人转岗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应根据团委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等考核结果统筹考虑,按照相应职级安排转岗。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团委负责人,应予以破格提拔或重点培养。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注意优化团委负责人的年龄结构,形成合理梯次,避免集中转岗。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转岗情况要报中央企业团工委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中央企业团委常委、委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单位的团干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央企业团工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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